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100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河南合作大厦A座101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新得,职务:总经理。
河南江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364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741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五洲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江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47187.7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江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05执100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