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督3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申请人: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财智名座2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645380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11日发出(2020)豫0105民督33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要求给付的数额有误,被申请人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豫0105民督3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508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