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2民初532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留运,许昌市魏都区立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645380X8,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财智名座25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留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升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142542.28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份,原告从事被告承包施工的郑州职业技术学院6#楼装饰装修工程,于当年9月份工程完工,在完工之后的几个月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经被告确认仍有14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原告承建被告承包的郑州职业技术学院6#楼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木工部分。2018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审核单一份,该审核单上载明涉案工程共计418076元,扣除3%的***12542.28元,审批金额款为405533.72元。被告方负责人***于2018年12月3日在该审核单上签字。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亦向原告出具木工施工班组工程款对账单一份,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金额为418076元,***为12542.28元,未支付工程款为1595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形成纠纷。
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约定***自工程竣工后一年结清,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1日投入使用,被告扣除的***12542.28元亦应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凭证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自认被告出具结算凭证后支付其工程款3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留的***12542.28元,根据涉案工程的施工及结算时间等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结算时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2042.2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三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