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2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8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75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剩余35000元。二、如果被告对上述任一笔款项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求。四、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履行了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61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冯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