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2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5月15日出生,411521198605158357,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41010556645380X8,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财智名座2517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4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14837号判决,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1800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46×××78存款343037.3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亚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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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