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91民初18867号
原告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6号综合楼商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财智名座2517室。
原告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扣件、钢管等建筑物资。原告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仍拖欠原告租赁费150765.53元。根据合同约定,承租方应在每月月底支付当月租赁费,逾期付款,应当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以截至2016年9月2日的租赁费102737.25元为基数,自愿参照民间借贷最高24%/年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为39040.16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在租物资4251个、钢管348.4米,如不退还,根据合同约定的丢失赔偿标准扣件6.5元/个、钢管20元/米支付丢失赔偿款34599.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租赁费150765.53元(租赁费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被告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日期支付)及违约金(自2016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退还原告在租物资扣件4251个、钢管348.4米,如不退还,按照扣件6.5元/个、钢管20元/米支付丢失赔偿款34599.5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原告(出租方)、被告(承租方)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钢管的***为0.008元/米,丢失补偿标准为20元/米;扣件为0.005元/个/天,丢失补偿标准为6.5元/个;竹笆为0.15元/块/天;交货方式为承租方自提,以承租方委托代理人或提货人签字为准,合同期满,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送至出租方仓库,并按照要求摆放整齐,运杂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前向出租方支付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按应付租金的日千分之三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出租物资,租赁物的维修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使用后的扣件、螺丝要清理擦油,扣件清理擦油0.2元/个,掉丝每条0.5元,顶丝清理活丝擦油0.5元/条。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丢失、保养不善等,要按合同约定租赁物价格赔偿或承担维修护理费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29日起,承租方如不能按期归还租赁物资,应于合同到期前10天与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如未另立合同,承租方又未按期归还租赁物资,视为合同延续,并且承租方加倍支付租金;承租方委托提货人员为曾工;承租方在合同中签字的负责人、提货经办人及授权委托人员在出租方的出、入库单和结算单上的签名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库单、入库单、结算单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该合同落款处加盖印章或签字予以确认。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22日,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钢管共计47032米、扣件共计32600个,竹笆共计1150块。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0月12日,被告陆续归还钢管共计46683.6米、竹笆1363块、扣件共计26160个,其中少扣丝4524条。截止2018年3月31日,尚有扣件6440个、钢管348.4米未归还,产生租金共计150244.9元,扣件清理费5669.8元,丢损赔偿费1488.3元,扣除报停费5139.6元,以上共计152263.4元。
以上案件事实由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出库单、入库单、租金计算清单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钢管、扣件、竹笆,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租金及违约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出库单、入库单及租金计算清单,经计算,截止2018年3月31日,产生租赁费共计152263.4元,仍有扣件6440个、钢管348.4米未归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150765.53元、返还扣件4251个、钢管348.4米,不能返还的按扣件6.5元/个、钢管20元/米赔偿,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后续租金,原告租金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约定钢管***为0.008元/米、扣件***为0.005元/个,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按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5元/个/天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对违约金,原告诉请过高,本院酌定152263.4×20%=30452.68元。被告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50765.53元及违约金30452.68元;
二、被告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扣件4251个、钢管348.4米,逾期未返还扣件按6.5元/个、钢管按20元/米折价赔偿,并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后续租金(以未返还物资的数量钢管348.4米、扣件4251个为基数,按钢管***0.008元/米、扣件***0.005元/个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被告河南省三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