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恒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403民初2014号
原告: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兰山乡五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祖奡,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宇宁,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恒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大苏河村东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愚,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恒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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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