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7843号
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环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板材A区8排1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RHYC3U。
法定代表人: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63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