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25号 申请人: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MA6X5EC341,住所地西安市***北屯街道办箭**兴合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630B,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648402441,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648.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1月23日届满。申请人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原保全财产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648.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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