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6519号
原告:北京北森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北森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单位(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北京北森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二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北京北森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森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森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