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740号 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RHYC3U。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丽都街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ATC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63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659.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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