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民初757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睿,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NPL5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十三层17A。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630B,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