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07民初1134号 原告:**,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智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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