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长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8民终4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单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长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源东路81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长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16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上诉费用由长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虽然约定筒灯、空调送回风口等面积不减除,计入实际完成面积,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晶艺公司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同样的合同都是扣除筒灯、空调送回风口、光管盘、排气***、柱头等面积,不计算在实际完成面积中的。在《现场收方表》中,晶艺公司项目负责人****做了备注(风口、排水管、窗边等实际是应减除的面积),该《现场收方表》已实际改变了合同的约定。且风口和排水管并非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内容,应作相应扣减。 长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粤1802民初16964号民事判决:一、限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清远市长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7926.5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清远市长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本案中晶艺公司与长沐公司签订《铝扣板天花供货及安装合同》,晶艺公司将涉案铝扣板天花安装工程发包给长沐公司,双方对合同价款、款项支付等相关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其中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工程款结算按实际安装空间至长乘至宽计算面积,其中筒灯、空调送回风口、光管盘、排气***、柱头等面积不减除,计入实际完成面积。该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晶艺公司主张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属于格式条款,没有相应依据。晶艺公司主张不应当按照该条款结算工程款,而应当扣减筒灯、空调送回风口等位置的面积之后再计算工程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至于《现场收方表》,虽然该表格中载有风口、排水管、窗边等位置的面积,但长沐公司并未在表格中确认同意在扣除上述位置的面积之后再结算工程款,即双方并未就变更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重新形成合意。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按实际安装空间至长乘至宽计算面积,在实际安装空间的长度与宽度均确认的情况下,长沐公司以此主张工程款依据充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为161076.53元,并判决晶艺公司向长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合计187926.53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晶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5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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