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820号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16411L,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南酉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OMA6TJRHR07,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太路800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852R,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717650.9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并由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为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717650.9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