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11号
原告喻光贵,住址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A栋15层。
法定代表人罗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光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7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42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玉琴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