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8545877X。
法定代表人:郝海涛。
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6261L。
法定代表人:罗峰。
上述申请执行人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22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712452.57元,支付执行费9524.52元,申请人可领取金额702928.05元。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B×××××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菲
执行员 杨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蔡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