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1970号
申请执行人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8545877X。
法定代表人郝海涛。
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6261L。
法定代表人罗峰。
上述申请执行人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2217号调解书],本院曾做出(2020)粤0304执35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还款金额为1074627.63元,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3385.13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2217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221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菲
执行员 杨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