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西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A栋15层。
法定代表人:麻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西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竹子林建业大厦201-6。
法定代表人:温宏通,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科。
上诉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西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4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管辖协议依法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