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眉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76989186Y。
法定代表人:孟文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6261L。
法定代表人:麻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民终19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本案应执行案款134716元,诉讼费2994元,执行费196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6650.13元,本院依法予以了冻结并扣划了案款66650.13元(其中1966元用于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眉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领取案款64684.13元;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无车辆、房产、股权、土地、林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执行案款134716元,诉讼费2994元,合计13771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64684.13元,未执行案款73025.87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眉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6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延伟
审 判 员 王宏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培哲
书 记 员 李晶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