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艾兰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26民初713号
原告眉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 。
法定代表人孟文峰,系该公司经理。(缺席)
委托代理人张宝应,男,生于1970年1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少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发鹏装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与农林路 。
法定代表人罗峰,系该公司董事长。(缺席)
被告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 。
法定代表人徐达,系该公司经理。(缺席)
委托代理人张安红,男,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太白山艾兰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兰温泉酒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 。
法定代表人吕战富,系该公司董事长。(缺席)
委托代理人骆辽宁,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工程总监,(特别授权)
原告建业建筑公司与被告深圳发鹏装饰、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被告艾兰温泉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业建筑公司及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被告艾兰温泉酒店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应诉,但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发鹏装饰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就被告艾兰温泉酒店的装修工程,我公司与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抬头甲方是该公司,但落款盖章时却是被告深圳发鹏装饰。合同装修面积为1254.46㎡,单价为211.02元/㎡,总价款为26.4716万元(详细内容见后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其公司于该年11月22日开始施工,2019年1月20日完工,完工后,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3万元,剩余13.4716万元的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原告找被告深圳发鹏装饰及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要款,二被告相互推诿,并称被告艾兰温泉酒店没有给他们结清款项,让原告直接找被告艾兰温泉酒店要钱,被告艾兰温泉酒店在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的协调下,也口头同意从下欠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但一直没有付款。现两年有余,但余款一直没有着落,原告公司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连带支付下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3.47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发鹏装饰法定代表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辩称,对签订的装修合同及下欠金额没有异议。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艾兰温泉酒店签订了总价为46万余元的合同,与建业建筑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26.4716万元的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告艾兰温泉酒店只给其支付了33万元,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已经全部付给了原告,下欠原告公司13万元是被告艾兰温泉酒店欠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13万元未支付。另,由于双方之前一直未结算,所以未付清款项。
被告艾兰温泉酒店辩称,其公司与原告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并非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的当事主体,不应承担本案装修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依据原告述称,2018年11月初,原告与本案的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落款签章为被告深圳发鹏装饰。由此可以明确,其不是该装饰装修合同的当事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而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原告无权请求其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另,其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项支付给被告深圳发鹏装饰及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该笔款项金额远超过本案所诉争的装修工程款。其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及2019年5月31日分别向本案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项20万元、13万元,以上款项足以覆盖被答辩人主张的诉争款金额。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深圳发鹏装饰及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索要工程款。综上所述,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公司艾兰温泉国际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原告建业建筑公司与被告深圳发鹏装饰就被告艾兰温泉酒店项目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签订总价款为26.4716万元的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系以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名义签订,但盖的是被告深圳发鹏装饰的公章。2019年1月20日工程完工后,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分两次向原告公司支付了62000元和68000元,共计130000元。此后,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索要剩余款项,但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以被告艾兰温泉酒店未向其付清全部款项及未结算为由一直未付。现经对账,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亦认可尚欠原告134716元工程款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劳务费支付发票等在卷印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全面实际履行等法律原则。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系原告及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原告请求被告艾兰温泉酒店向其支付剩余款项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系被告深圳发鹏装饰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责任,故应由被告深圳发鹏装饰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由于被告发鹏装饰西安分公司当庭认可原告请求的134716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被告深圳发鹏装饰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共计134716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眉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共计1347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1份,并预交上诉费2994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领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焦倩倩
                          书  记  员    耿亚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