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3712号
原告: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高陌乡城角村。
法定代表人:和琪淋,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
被告:大龙华中心小学,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大龙华乡大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佟荣喜。
被告:河北恩康牧业有限公司西留召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西留召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永。
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龙华中心小学、河北恩康牧业有限公司西留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由原告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鲲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