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薇,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白云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白云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河北白云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上诉人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并非我公司职工,与上诉人无任何劳动关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聘用,被上诉人工资也不是由我公司发放,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被上诉人不受我公司管理,其日常的工作内容并不是由公司安排,因此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了被上诉人工资由胡彦兆,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违法分包给胡彦兆工程,上诉人不应就胡彦兆招聘的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1.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2.工程分包应当分包给具有用工主体的企业,不能分包给自然人。
河北白云建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河北白云建工公司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翠云山奥雪小镇中心湖配套区商街项目。2020年4月5日,***经郭双喜介绍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5月5日,***在工作时摔伤,由工友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住院治疗,河北白云建工公司称医疗费由***的小组长垫付。后***向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保劳人仲案字【2021】第194号裁决书,裁决:河北白云建工公司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河北白云建工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翠云山奥雪小镇中心湖配套区商街项目,***经人介绍在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胡彦兆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虽然***的工资由胡彦兆支付,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河北白云建工公司主张与***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合法分包的证据,其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翠云山奥雪小镇中心湖配套区商街项目系由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经人介绍在该项目工地工作,其工资由胡彦兆发放。因胡彦兆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工程分包资质,故上诉人河北白云建工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的用工主体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白云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育红
审 判 员 孟庆池
审 判 员 盛莉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琨
书 记 员 张炎圻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