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690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经理。
原告***与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