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544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薛龙,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
原告***与被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仪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