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860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刘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