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坤平布行与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197号 原告:******坤平布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方市场南商区二期7幢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 被告:上海财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C区719室。 被告: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571号骏**C座1201。 被告:邯郸市耀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阳街4号。 被告: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213栋四层4B122B。 被告:北京***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泃河西路45号-207室。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 被告: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大墅镇新兴路63号5号楼101室。 原告******坤平布行与被告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财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邯郸市耀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坤平布行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平布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坤平布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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