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初147号
原告:中信云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B栋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比目鱼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4号楼B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B栋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信云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云网公司)与被告北京比目鱼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比目鱼公司)、第三人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信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比目鱼公司的法定代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云网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中信科技公司与比目鱼公司签订的《智能建造平台B**轻量化平台研发及BIM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以及中信科技公司、比目鱼公司和中信云网公司与三方签订的《智能建造平台B**轻量化平台研发及BIM咨询服务项目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2、比目鱼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中信科技公司与比目鱼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委托比目鱼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开发期限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并约定未按期完成开发任务的,应按照每日合同金额的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中信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360000元合同首付款,但经多次催促,比目鱼公司未完成软件开发工作。2019年9月6日,中信云网公司和中信科技公司、比目鱼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中信科技公司上述合同权利义务转由中信云网公司承接。比目鱼公司至今未完成开发义务,故中信云网公司提起诉讼。
比目鱼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中信云网公司诉讼请求。1.中信云网公司所提交的测试报告显示2018年9月即已上传智能构件,该平台系比目鱼公司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垫资为中信方开发的平台,不能以此测试报告证明比目鱼公司本案合同中交付的软件存在缺陷。2.本案合同中,比目鱼公司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四次向中信方授权交付了开发成果,但对方一直未发起验收或对交付物提出质量异议,仅不断要求比目鱼公司继续开发,应视为比目鱼公司完成了交付义务。2020年8月5日比目鱼公司交付开发成果后,中信云网公司组织了验收会议,比目鱼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按照验收会议要求发送了整改资料,中信云网公司于8月17日答复称将于8月22日给出验收结论和评估金额,后未再与比目鱼公司联系,应视为比目鱼公司完成交付并通过验收。3.本合同履行延误的原因在于中信云网公司付款迟延,至2019年3月27日才支付合同首付款;不断以比目鱼公司之前开发的***台相关事宜相要挟,要求比目鱼公司提供原***台的技术资料;中信云网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相应责任应自行承担。4.中信方以欺诈和威逼手段在合同中加入SLA条款,违背比目鱼公司真实意图,不应由比目鱼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人中信科技公司述称:同意中信云网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比目鱼公司自2017年即参与中信集团下属公司智能建造平台B**轻量化平台项目。2018年11月7日,比目鱼公司参加中信科技公司关于智能建造平台B**轻量化平台项目商务谈判。双方当事人陆续签署合同前部分相关附件,并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信科技公司委托比目鱼公司进行智能建造平台B**轻量化平台研发及BIM咨询服务项目软件的开发和实施。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合同结构。第二条词语释义。第三条先决条件。第四条项目内容及要求:(二)项目内容:本软件所涉及的工作范围、软件功能、任务描述、完成标准等内容由《工作说明书》(附件三)说明。(四)软件开发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自[2019]年[2]月[10]日。(五)项目成果及交付方式:以双方交付验收为准,详见第十条、附件三《工作说明书》。第五条标的与价款:(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提供本合同的软件开发、实施与技术支持服务。(二)本合同总金额为1800000元。第六条支付方式:(二)(1)项目首付款。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正式专用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给受托方,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2)项目阶段验收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咨询报告并开发部署软件,软件上线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软件进行上线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上线验收报告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具的正式专用增值税发票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70]%给受托方,计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元整(¥:[1,260,000])。(3)项目最终验收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系统稳定运行1年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软件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具的正式专用增值税发票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本合同剩余款项[10]%给受托方,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4)由受托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发票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以具体项目协议约定为准。(三)受***到本合同附件五:《服务水平协议(
SLA)中服务水平和指标》中规定之标准,委托方按照本合同项目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受托方未达到本合同附件五:《服务水平协议(SLA)中服务水平和指标》中规定之标准,委托方将在支付价款时,依据《服务水平协议(
SLA)》中相关罚则,从任一笔待付价款中扣除未达到服务水平要求的处罚款项金额。第七条双方权利及义务:(一)委托方权利及义务:(1)委托方有权随时审查项目进度与项目质量。(2)委托方应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会同受托方进行系统整体设计,负责提供系统需求说明。根据系统整体设计,双方共同确定系统技术说明、技术规范要求、系统描述、工程所需设备清单。(3)委托方应为受托方的实施工作进行内部各部门的协调,调动相关资源,配合受托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实施,在受托方的合理要求下与相关第三方沟通,并安排相关人员与受托方成立联合项目小组,全程协助项目建设工作开展。(4)委托方应保证按照本系统开发的要求提供安装条件,提供合同所规定的软件产品所需的硬件设备及软硬件环境,并为受托方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5)委托方在每次收到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相关提交件时,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受托方,受托方应当及时按委托方审核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6)委托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金额。(二)受托方权利及义务:(1)受托方保证其拥有从事本项目开发工作的资质及开发能力;并保证开发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2)受托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及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如期完成和交付开发软件(所开发的软件应为正版的系统软件和受托方独立、自主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并向委托方提供开发软件相应的文档资料。(3)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双方约定的需要交付的相关技术资料。(4)受托方在委托方协助下根据委托方需求进行系统整体设计和详细设计,负责软件开发、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与应用培训。(5)受托方对产品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受托方应保证开发成果中的软件质量,若发现有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缺陷,受托方将负责免费修复。若缺陷导致委托方的损失,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6)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项目质量要求完成整个项目。(7)受托方负责提供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受托方指定专职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项目和处理有关事宜,保证本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8)受托方有义务保持项目组中成员的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以确保本项目如期完成。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关键人员。(9)由于受托方原因而造成开发工作延误、失败的,受托方必须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10)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转包、变相转包或分包。若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对合同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转包、变相转包或分包,应当保证委托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11)受托方应当遵守委托方的相关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积极配合项目考核及年度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受托方如不能符合委托方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或对委托方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时,委托方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12)受托方应当按委托方要求定期向委托方提供受托方的经营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产品信息、人员总体情况等。(13)受托方在以上信息有重大变更时,应在重大变更发生后的两周内填写《供应商重大变更通报表》并及时向委托方通报。(14)受托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取的与委托方相关的信息、数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向任意第三方传播或非基于本合同目的进行使用,如由于受托方泄密、不当使用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后果均由受托方负责,委托方保留追究受托方责任的权利。双方将就保密等有关事项另行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附件四),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相关约定与《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不一致的,以《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15)受托方人员必须服从委托方工作场所的各内部办公管理制度,不得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16)项目结束后,受托方应当与委托方及项目中涉及的任何第三方做好交接工作。(17)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及在本合同期满后,受托***不对委托方及委托方关联公司的所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他任何损害,也不对受托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他损害。(18)受托方应确保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支持培训、提供开发工具、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文档等保障措施,达到能够配合委托方完成技术代码的二次开发的目的。第八条技术资料及文档:受托方最终交付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Revit、BIM浏览插件及后台服务系统搭建类:《业务需求说明书》《项目进度计划》《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中信建设云平台B**云端方案》《中信轻量化测试报告》《
BIM构件数据库设计说明书》《BIM构件数据库初始化方案》《项目性能测试报告》《中信智造平台安装部署手册》《系统用户手册》《中信智能建造云平台功能设计说明书》《项目验收报告》《中信智造平台比目鱼查询API接口》。二、基于BIM平台的建筑企业EPC总承包整体解决方案:《中信智能建造云平台造价工作流程图》《EPC智能建筑平台B**解决方案》《智能建造平台
BIM实施流程分解》《国内主要BIM算软件对比分析》《中信集团智能构件创建标准》。第九条质量要求:(一)受托方应当在项目成员中指定配置管理员,委托方提供平台的配置的基础支持,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开发过程中的配置管理活动。(二)受托方应接受并配合委托方对本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并负责相关不符合项的关闭解决。(三)受托方在项目过程中提供的交付物应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物应达到委托方的质量要求。若受托方因交付物质量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而返工,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四)项目实施期间,委托方若向受托方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应经过必要的协商,委托方通过书面方式(包括邮件形式)确认需求变更,双方协定项目交付时间,受托方积极完成交付。由委托方需求变更或者设计方延误给受托方造成的额外项目成本由委托方承担,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交付与验收:(一)验收的主要标准为:1.Revit、BIM浏览插件及后台服务系统搭建类:(1)应满足委托方业务需求,符合设计要求;(2)应满足《工作说明书》和《服务水平协议》要求;2.基于BIM平台的建筑企业EPC总承包整体解决方案:(1)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所有内容的交付,并须经委托方指定或者组织的专家小组验收后通过。(二)对所有的软件完成测试和验收后,甲乙双方需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参见附件七:验收报告模板)。验收之日是指验收报告经双方签署之日。第十一条售后服务:(一)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软件,需由受托方提供[12]个月(7*24小时)(要求不低于12个月)免费维护服务。免费维护服务期限系统验收之日起计算,维护服务地点为委托方指定的使用地点。(二)受托***在免费维护服务期内,对本合同涉及的所有系统以电话、电子邮件和通信软件方式提供免费维护服务以及上门服务和技术咨询。(三)受托***在免费维护服务期内,为委托方提供及时的故障排除服务。解决故障的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和现场支持。电话响应时间为[24]小时。对于不能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有效解决的问题,受托方应安排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支持服务,响应时间为本地[24]个小时,外地为[48]小时。(四)受托方应定期回访和巡检,提供快速应答专人服务。巡检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巡检内容为对应用系统全方位的健康检查。(五)在质保期内,如受托方提供的软件有升级,受托方应及时、免费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升级服务。(六)如委托方发现受托方提供的应用程序有漏洞(包括在系统验收合格后发现的),受托方应免费提供补丁,并及时完成升级。如因受托方提供的应用程序漏洞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则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相应的损失。(七)在维护服务期内,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完成本应用系统所使用的服务器相关程序(包括操作系统、防病毒、操作系统补丁、数据库和中间件及程序)等的重装和升级,程序由委托方提供。(八)受托方负责给出系统程序的备份方案和数据备份方案。(九)受托***,免费维护保修期满后的三年内,产品维护服务费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低于免费维护服务期内维护服务条款。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第十三条受托方违约责任:(一)如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则受托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向委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如受托方超过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间30天仍未向委托方交付成果,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除支付上述每日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委托方原因变更项目工作内容,或怠于验收的情况除外)。(二)如受托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中断项目,经委托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拒不改正连续达到15个工作日,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三)非因委托方原因,软件逾期进行阶段性验收或最终验收,则受托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向委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如果阶段性验收或最终验收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受托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验收,同时自进行阶段性验收或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逾期阶段性验收或最终验收之违约金。如果第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除支付上述每日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四)受托方逾期或不及时提供软件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服务,则受托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向委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五)受托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对委托方或第三方的侵权,或第三方向委托方主张权利使委托方遭受损失,则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六)由于受托方在产品设计、开发和升级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造成委托方直接和间接的资金损失,应由受托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七)由于受托方及受托方人员违反附件四《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相关要求而给委托方造成直接和间接的资金损失,应由受托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八)受托方违反在其本合同中所列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的,均构成违约。受托方发生违约行为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赔偿因违约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四条委托方违约责任:(一)如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完成必备设备及软件的准备,致使项目工期延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二)如委托方逾期付款,则每迟延一日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如受托方超过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间30天仍未向委托方付款,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除支付上述每日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三)如因受托发开发平台的产品问题,导致上线交付后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委托方及委托方客户遭受损失,应由受托方承担。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和终止:(一)合同变更:(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变更所引起的工作量、工期和服务费用的调整,甲乙双方亦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二)合同终止:(1)在不影响守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若下述情况发生,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a)一方严重违反、不遵守或者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有关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未能予以补救;b)一方停止或者可能要停止开展业务,破产、清算、重组,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出让,成为任何司法或者行政程序的对象;c)一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而转移方无法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相关权利和义务。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违约方还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如一方违约,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下,另一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守约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违约方。(3)关于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包括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售后服务、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法和其他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将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019年3月27日,中信科技公司向比目鱼公司支付了首笔合同款360000元。
2019年5月13日,比目鱼公司向中信科技公司提出汇报交付事宜。5月20日,中信科技公司向比目鱼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催促交付。5月21日,比目鱼公司回函称“一直在准备交付物,因交付物的复杂性,期待尽快与贵司技术团队商讨交付事宜。”
2019年5月28日,比目鱼公司***组建“比目鱼—中信科技交付群”,参加成员除双方人员外还包括中信云网公司、中信工程公司、朗坤公司相关人员。至2019年8月间,双方当事人一直沟通对接交付测试相关事宜。比目鱼公司陆续在微信群中或以电子邮件发送网盘账号密码的方式交付开发成果。
2019年8月7日,中信科技公司召开验收评审会议,会议内容为:1.现场对验收资料进行统计,并对验收确实的文档进行了补充;2.比目鱼对验收材料逐一进行详细说明;3.比目鱼对平台功能进行操作演示;4.中信云网专家提出意见;5.中信工程提出相应意见;6.下一步的讨论。会议结论为:1.比目鱼出具书面说明,保证不会出现资产纠纷问题;2.比目鱼将文档中不合规的PPT均改为合规的Word文档版式,并交付中信云网的专家重新评审;3.EPC***台解决方案现状是一个项目的实施方案,比目鱼需要对里边的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4.比目鱼对中信智能建造云平台造价工作流程图优化并交付中信云网的专家重新评审;5.比目鱼将测试报告拆分,并独立出性能测试报告。
2019年8月10日,中信科技公司通知比目鱼公司8月7日的验收结论为:因文档等资料有瑕疵,不能当场给结论,要求比目鱼公司于8月15日前完善相关文档及程序并提交,整改内容包括:1.完善技术资料及文档,2.完善轻量化插件及代码;3.交付成果不得有知识产权纠纷,第三方采购需有相关证明,并告知如有不能交付的内容,可在邮件里列出,付款时酌情协商扣除相应款项。
2019年8月14日,***向中信科技公司补充提交了技术文档,但对软件和代码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在验收会上并未涉及上述问题,并催促付款。
后,双方当事人因能否提供插件代码的问题产生纠纷。
2019年9月6日,中信科技公司、比目鱼公司和中信云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中信科技公司将涉案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中信云网公司。
以上事实,有服务合同、三方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比目鱼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中信云网公司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中信云网公司主张比目鱼公司逾期履行开发义务,未交付合格开发成果,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逾期履行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于合同签订前即开始磋商,合同履行实际上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中信科技公司支付首付款的时间相对于合同约定亦存在延期,且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委托方和开发方的相互配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交付问题一直在进行沟通和推进,也存在需要平台其他参与方配合和对接的问题。比目鱼公司的延期履行亦未对中信科技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影响。故本院认为,合同延期履行的原因不可完全归因于比目鱼公司一方,中信云网公司以此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其次,关于交付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比目鱼公司基本完成了软件和相关文档的交付,且验收评审会结论亦未提出关于软件严重功能缺陷等质量问题,中信云网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亦不予支持。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信云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83元,由原告中信云网有限公司负担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