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电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文周,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魏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殿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对被执行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磁窑小微支行账户的存款546719.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有福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1)豫0823执1188号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磁窑小微支行:
本院在执行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811520101421000068账户的存款546719.98元。
附:本院(2021)豫0823执118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月日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协助解除存款通知书
(回执)
武陟县人民法院:
你院(2021)豫0823执1188号协助解除存款通知书收悉。被执行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处的811520101421000068账户存款546719.98元已解除冻结。
年月日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函
(2021)豫0823执1188号
宁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魏庄村西。
,属于贵院管辖范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委托贵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解除查封,并将结果及时函复我院。望予以支持为盼!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李有福
联系电话:13938186544
本院地址:河南省武陟县文化路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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