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财保43号
申请人: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电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484K42D。
法定代表人:杨文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旭,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秋,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魏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F33C15E。
法定代表人:刘殿波,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719.98元(开户行: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磁窑小微支行,账号:81×××68)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6719.98元(开户行: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磁窑小微支行,账号:81×××68),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54元,由申请人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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