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28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安广源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5028号

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电厂对面。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484K42D。

法定代表人:杨文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杰,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旭,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广源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白甸村**。

经营者:唐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赢,海安市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与被告海安广源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广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泽公司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广源厂提出反诉。原告丰泽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广源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广源厂以已与丰泽公司达成和解也撤回反诉,不再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丰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源厂未按规定预交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被告海安广源机械配件厂按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慧剑

人民陪审员  华井波

人民陪审员  李永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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