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5028号
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电厂对面。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484K42D。
法定代表人:杨文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杰,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旭,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广源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白甸村**。
经营者:唐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赢,海安市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与被告海安广源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广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泽公司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广源厂提出反诉。原告丰泽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广源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广源厂以已与丰泽公司达成和解也撤回反诉,不再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丰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源厂未按规定预交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被告海安广源机械配件厂按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河南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慧剑
人民陪审员 华井波
人民陪审员 李永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