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8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倩,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柳河村7组。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