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144号
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柳河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8498847XJ。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偲童,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
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