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柳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8498847XJ。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本金3007377.98元(人民币,下同)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305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