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007号之一
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霞,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建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兴建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建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