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21)川710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8日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裁定书之日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1785362.35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254.00元。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福全
书 记 员 刘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