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2027号
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柳河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8498847XJ。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
委托代理人刘俊伶,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
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17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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