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9190号
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柳河村7组。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宸,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4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1605000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翠微路支行开户的1100××××5495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开户的5205××××1044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三、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慧谷支行开户的5105××××0318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四、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开户的1100××××0003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五、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北京方庄支行开户的3213××××2801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六、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户的8010××××0203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七、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开户的0109××××7948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八、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开户的5100××××5704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九、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慧谷支行开户的5105××××0255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以上九项在160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