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初字第3967号
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路18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师淼,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312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大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