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9560号
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436H,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66946356,住所地昆山市。
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