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路立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好乐美(山东)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颜文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乐美(山东)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3月15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