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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228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对原告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10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10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案由“合同纠纷”补正为“广告合同纠纷”。
审判员黄苍林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