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0910号
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楼9至10层1-22内9层A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0090953F。
法定代表人:路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奎,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婕,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铂媒(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KFM8J。
法定代表人:陈春兰,执行董事。
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铂媒(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铂媒(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