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1805号
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孙路李遂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路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婕,女,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北京市中业江川(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寿人家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18号6楼-03/04/07/08/09/10。
法定代表人:贺春明。
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寿人家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