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4035号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楼9至10层1-22内9层A038室。
法定代表人:路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与被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被告华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种光、王**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荣星公司与华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2.华铁公司返还荣星公司广告发布费10万元;3.华铁公司向荣星公司支付违约金27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合计2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华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8日,荣星公司和华铁公司签订《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了广告发布事项(含发布时间、形式、位置、数量及规格、线路及数量、内容以及增值服务等等),广告费用支付、广告发布、验收办法、广告后期维护、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附件中有发布广告列车运行线路图。2020年6月20日,荣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第一批广告发布费10万元支付给华铁公司,并与华铁公司相关人员组建一个“华铁荣星海报管理群”。2020年6月22日,双方对广告发布的验收方式除了合同约定的图片验收外还包括现场检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华铁公司应该从2020年7月1日起将除了深圳所、长沙所之外的其他24组列车进行广告发布,而且这24组列车要按合同线路实际运行,没有运行的不算,而华铁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供24组列车实际运行的信息。2020年7月21日华铁公司在微信聊天中说24组已全部上刊完毕,上刊报告要一个星期下发,但7月31日,荣星公司还没有收到华铁公司的上刊报告。在荣星公司的一再催促下,华铁公司在7月31日11点10分通过微信向荣星公司发了《上刊报告》,荣星公司收到后立即对报告提出了异议,荣星公司的林经理在7月31日微信中说道“不能事后诸葛亮,请要明确7月21日到今天每天多少辆,是什么原因缺少数量,贵公司的报告还没给我们”。“以今天为例,只有2组,请写出合理的报告,说清楚每天列车的组数不同的原因”。8月3日,林经理在微信中又对华铁公司说到“上刊报告太简单太马虎,最起码各一张海报拍一幅,连车底号都不认真拍好。”“二是每天的班次号必须告诉我司否则我司无法检查”。并在8月4日致函华铁公司,指出华铁公司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完善,但华铁公司回函中没有有力的证据让荣星公司信服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这个阶段的广告发布义务。2020年8月10日,荣星公司林经理在微信上告知华铁公司“贵司就上述三个问题没有与我方共识前,暂时中止合同。”2020年8月21日,荣星公司委托律师起草了律师函,鉴于华铁公司违约,通知华铁公司终止合同履行,分别在8月24日、8月27日寄给华铁公司在广州第05事业部销售副总经理于平和华铁公司处,华铁公司收到函后,8月31日给荣星公司的复函中还是片面的强调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了24组列车广告发布义务,但无有力的证据支持其观点。荣星公司认为,华铁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列车广告发布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为此荣星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华铁公司按照该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合同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中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荣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此,荣星公司诉至法院。
华铁公司辩称,一、华铁公司不存在合同项下违约情形。
首先,由于铁路列车运行特性所致,列车车底号是列车唯一、固定的编码,同一列车车底会对应运行不同的车次,车次是会随着铁路部门运行调度而发生变化的,所以列车运行均是以列车车底为准,随之列车广告发布是以列车车底运行为准,与车次等并无任何关系。据此,荣星公司与华铁公司在《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第一条第3款中约定,合同项下列车广告发布是以列车车底为准,且以组为单位(即8节车厢、一个车底号,计为1组),故当华铁公司将广告安装、上刊达到合同项下约定列车车底组数,即为华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同时,荣星公司与华铁公司在《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中约定,双方确定合同项下验收方式为“图片验收”,华铁公司在列车广告安装、上刊完毕后,已向荣星公司通过指定邮箱发送了上刊报告,并且在上刊报告中也已列明广告上刊发布的具体列车车底号、上刊时间,以及代表性的现场拍摄照片等,履行完成了向荣星公司提供图片验收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荣星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行为。
二、华铁公司在合同订立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荣星公司安装、上刊列车广告,并且向荣星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上刊报告,此等行为均是围绕着合同正常履行的唯一判断标准,即“车底”而为之,并无任何违约情形。涉案合同解除,并非是由于华铁公司合同履行不能或者拒不履行合同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而是由于荣星公司未能正确适用合同项下已约定明确的合同正常履行标准,进而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所致,系违法解除行为。
三、荣星公司无权要求华铁公司返还10万元。首先,从合同约定角度来看,荣星公司的解除并无法律依据,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荣星公司向华铁公司实际支付10万元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便合同解除,也只是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了,故荣星公司无权再要求华铁公司返还该笔付款。其次,从客观事实角度来看,即便是按照荣星公司单方提出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即2020年8月31日计算,合同项下列车广告实际上刊的时间已超过一个月之久(不计算计费前部分上刊的广告),完全形成了广告发布的事实;加之,合同项下海报的广告品制作费用、上下刊服务费用也已实际产生,华铁公司合计实际发生费用已超过荣星公司所支付的10万元,故荣星公司无权要求华铁公司返还该笔费用。
四、荣星公司无权要求华铁公司承担违约金与律师费。首先,从合同约定角度来看,华铁公司作为合同项下的“乙方”,并未发生过任何因自身单方面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列车广告的情形,列车广告发布应以车底为准的客观,完全是由铁路列车运行特性所决定的,这并不属于华铁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故显然不构成“单方面原因”,缺乏华铁公司构成违约行为的事实根据。同时,荣星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发生合同项下“尚未履行部分”的根本原因,与华铁公司无关;而在此情况下,荣星公司却以“尚未履行部分”作为向华铁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显然缺乏事实根据。
五、荣星公司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华铁公司不仅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列车广告发布,同时还积极与铁路部门协调车次查询工作,伴随列车广告按照车底陆续安装、上刊的节奏,连续多日为荣星公司提供了车底的次日运行车次,但荣星公司当庭陈述其从未按照铁路部门提供的车次上车查看过广告。荣星公司直到开庭时,所主张华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基本都是自行推测的,没有任何真凭实据;在此情况下,还主张华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实属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且本案中也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荣星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华铁公司违约行为予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荣星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其并无任何损失。在本案中,虽然荣星公司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但其列车广告最终明确是在诉讼开庭前的2020年11月20日才全部下刊的。即便是按照陆续安装、上刊中最晚的时间节点整体起算,荣星公司列车广告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完成拆除下刊止,期间共计发布122天,折算合同项下发生广告费200500元(计算公式:100万元÷40组÷365天×24组×122天)、海报制作费31059元(计算公式:63元/块×493块),以上两项合计231559元,这已明显高于荣星公司所支付的10万元。广告合同项下确定违约金应当是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在本案中,华铁公司不仅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还是因荣星公司合同解除的损失方;再反观荣星公司,其通过提出合同解除躲避了继续履行给付广告费义务,甚至都不愿意去协调各地经销商按照铁路部门提供的车次上车查看自家广告,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荣星公司并无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荣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8日,荣星公司作为广告客户(甲方)与华铁公司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乙方)签订《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不间断发布铁路列车广告(其中长沙所CR400AF发布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深圳所CR400AF发布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具体均以每组车上的实际上刊日期为准起算);广告发布线路及数量为40组,具体车型、列车组、海报参考数量如下:佛山所CRH1A-A9组216块、佛山所CRH1A2组48块、深圳所CRH1A-A1组16块、潮州所CRH1A-A2组24块、成都所CRH380D1组18块、郑州东所CRH380A5组110块、深圳所CR400AF11组55块、广南所CR400AF1组5块、济南所CRH380B3组48块、长沙所CR400AF5组25块。广告发布按列车车底实际运行为准,单编组列车为8节车厢,1个车底号计为1组;各车底海报数量以列车实际设置为准,海报数量根据车型不同有所浮动,但发布甲方广告的同一车底上,确保所有上刊车厢内海报广告均为甲方画面;所有车底运行线路以铁路局实际运行安排为准。广告发布内容为荣星电器相关广告宣传内容;增值服务:广告发布期内,乙方为甲方在广铁局和谐号列车上发布视频广告(15秒/单元),发布周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以实际上刊日期为准,发布4个自然月。广告费总计100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即2020年6月22日前支付总额的10%即10万元,广告上刊后5日内即2020年7月5日前支付总额的30%即30万元,广告上刊6个月内即2021年1月5日前支付总额的30%即30万元,广告上刊12个月内即2021年6月5日前支付总额的30%即30万元。如甲方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广告费用,每延迟一日甲方则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即逾期付款天数×当期应付金额×万分之二;如甲方不按约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停止发布广告,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发布期间的广告发布费,并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不按约付款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天追索违约金。甲方应在合同约定广告发布起始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企业工商信息的相关文件以及符合有关部门广告发布要求的广告资质、广告画面、广告内容,并同时附上广告画面的追色样稿。关于广告验收,双方约定为图片验收,图片验收方式即为乙方将广告制作并在列车上安装发布后,由乙方拍摄现场代表性广告发布照片,并将列车媒体上刊报告(含列车车厢外车体照片、车厢内广告照片)、上刊报告回执单以邮件和快递方式送达给甲方,甲方需查阅上刊报告后对上刊报告回执单上予以确认回传,如甲方在收到上刊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回传回执单且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则为验收合格。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或因违约而被对方依合同法解除合同,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合同项下相应未履行部分广告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须自行承担首次广告画面制作费。如因乙方单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进行广告发布的,属于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按照实际发布周期结算费用,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合同费,另向甲方支付未按约履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败诉方除承担法院的诉讼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聘请诉讼代理律师费等。2020年6月20日,荣星公司向华铁公司转账支付首期款10万元。
期间,荣星公司与华铁公司为合同的沟通与履行组建了微信群,群成员为荣星公司樊国强、林伟汉、李建廷、陈绮华及华铁公司于平、王俊洁。其中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1.2020年6月20日15点33分、15点42分,李建廷@王俊洁并发送微信消息:高铁列车车次号出来了吗?要先给我们,让我们知道线路经停点,也方便我们安排各地验收人员。王俊洁于16点09分回复:您选的10个套装,共计179组车,运行2616车次,您会上这10个套装中的40组车,具体车次以您实际发布海报的车底号运行时间为准,上刊后,我们会及时更新实际运行车次。李建廷于16点19分回复:我说的就是与我们相关的40组车究竟是哪些车次号?它们的线路和经停哪些点?陈绮华16点24分发送微信消息:点位图有吗?我这边要上传才可以拿到京东那边的活动资源。16点39分,王俊洁发送微信图片,并回复:以佛山所CRH1A-A为例,这个线路27组车,共计运行45个车次,您会上刊其中10组,具体车底号和运行车次要等您上刊后,为您列明。16点52分,李建廷回复:我们不能在这些车次里面选择我们需要的车次吗?于平回复:里面的每一列车覆盖所有车次,但实际上刊的车每天运行的车次以铁路局调度为准,不可以选车次。林总已经精挑细选,这些线路覆盖的城市都是荣星的重点市场,您可以放心。一个车不可能一天跑45个车次,每天运行其中一部分车次,但一个车可能每天被分配到这45个车次中的任何2-4个车次。
2.2020年6月22日17点35分,李建廷@于平并发送消息:按照你们这种列车编排方式,意思就是说即使我们验收了某一车次,第二天这一车次也有可能没有我们的海报,那岂不是我验收了也没有用?这个问题还需你们找到好方法给予我们明确。17点45分,林伟汉发送微信消息:检查同一列车号吧。17点47分,于平回复:对的,林总,按照车底号检查即可。我们的媒体始终在车底号上,这个是不变的。17点53分,李建廷回复:我们包括我们各地的经销商只能依照车次进站验收,怎么知道某个车次就是某个车底号呢?王俊洁回复:我们会提前给您查询,当天车底号跑哪些车次。
3.2020年7月7日20点58分,李建廷@于平、王俊洁并发送微信消息:今天已经超过七月一日好多天了,麻烦你们尽快给我们完全上刊的确切时间,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全面上刊?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安排各地去验收?在哪儿验收?验收后的列车是不是每天上那个车次就能看到咱们的广告?请你们尽快确认上述相关信息,并公布在这个群里。21点02分,于平回复:李总,我们一切都是在加紧处理。因提供资质耽误的时间,本应按照7月1日计费。但我们会为林总安排按实际上刊日期计费。7月8日8点57分,林伟汉回复:好的,谢谢,因7月1日前给我司的时间太少了,将实际刊登时间发给我们。
4.2020年7月13日后,华铁公司陆续在群内发布广告发布的拍摄照片,公布上刊的车组,及该车组次日运行的车次。7月13日15点52分,李建廷@王俊洁并发送微信消息:麻烦你们把每趟车应该在哪个站验收的时间及联系方法列表给我,以便我安排相应地方的经销商去验收。另外,还要麻烦你们把上刊车底号及对应一周的车次变化也列明给我,以便让经销商去买对应的车次。16点32分,王俊洁回复:李总,自行查车的话,等晚上车次出来,我会第一时间在群上汇报,12306、路路通上面都能买到对应车次,到时您们想查哪辆就购买相应的车次去验收,这个没问题的。铁路局查车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可查询次日运行车次,我们会按照实际情况来更新车次哈。
5.2020年7月15日9点20分,李建廷@王俊洁并发送微信消息:请把验收日期、地点、联系人、验收单等,提前一周安排给我,以便我安排相应地方经销商去验收。当天发当天车次可做备档,根本来不及安排经销商去验收。王俊洁回复:李总好,上面我标注红色的站点时间都可接受查车的,咱们经销商看哪个站点,时间方便,可自行购票上车哈。李建廷回复:你当天发给我当天的车次,经销商怎么来得及去验收?验收不是只看一个车厢,是要看整车全部车厢,所以,要麻烦你们提前给时间、地点、联系人。你发过来的这个今天的车次时间表,明天、后天这个车次和时间能不能看到我们的广告列车?王俊洁回复:好的,李总,列车是按照划定区间跑的,不是按照车次来跑,有可能今天跑广汕线,明天跑京广线,也有可能重复跑,但不会跨区间跑,所以是每日确定次日运行车次,这样比较准确。咱们媒体上下刊,我们会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带报上车进行拍摄备案,媒体执行始末,都会有相关的上下刊报告出来给您确认,请放心。
6.2020年7月21日10点23分,陈绮华向华铁公司催讨上刊报告,王俊洁回复:今天安排驻外同事拍摄元素,之后回传流程部核实,没问题就会下发上刊报告,正常需要一周左右。此后,华铁公司继续在群内发布运行车次情况。2020年7月31日7点11分,林伟汉@于平、王俊洁:为什么每天的列车组数不同?究竟现在海报列车多少组,车底号是多少?于平回复:林总早,现在共40组车,40个车底号,我们每天查询的车底号随机查询,因为铁路局每天查询的数量有限制,因为我们2000列车,空余位置充足,请放心所有海报都在安装的车底号上。我们的40组车,现在安装了24列,因为选择的线路有要求,16列要10月开始发布,我马上查一下31号的车次问题。陈绮华回复:上刊的车次不是每天都出车的吗?如果不是,那我们做的广告曝光率还不到50%。林伟汉回复:究竟是什么问题?海报列车有多少?每天是什么情况?上刊报告为什么一个月过去了,还未出台?请贵司出书面汇报,盖上贵公司公章。贵司必须在今天内有明确的答复,如贵司在今天内没有答复或贵司操作中存在问题,我将以贵司未能遵守合同,单方面暂停合同并有权终止合同。11点40分,王俊洁在群内发送上刊报告电子版及上刊回执单。
7.2020年8月3日,林伟汉@于平、王俊洁并发送微信消息:上刊报告太简单太马虎,最起码各一张海报拍一幅,连车底号都不认真拍好。二是每天的班次号必须告诉我司,否则我司无法检查。比如我司明天要检查,那么贵司一定要将24组的列车车次号报给我们,否则我们连标的(列车车次)都不清楚,怎么去检查,怎么知道你们履行这个合同。如果贵司连每天列车车次都无法提供,那么贵司无能力履行合同。2020年8月4日、8月5日,王俊洁通过电子邮件向荣星公司发送上刊报告及上刊回执单。华铁公司提交的2020年8月5日的上刊报告记载,佛山所CRH1A-A9组(车底号分别为1223、1224、1246、1253、1255、1258、1260、1256、1227)海报每个车底24块、佛山所CRH1A(车底号分别为1005、1008)海报每个车底24块、深圳所CRH1A-A(车底号为1169)海报24块、潮州所CRH1A-A(车底号为1174)海报8块、潮州所CRH1A(车底号为1101)海报16块、广南所CR400AF(车底号为2064)海报5块、成都所CRH380D(车底号为1556)18块、郑州东所CRH380A(车底号分别为2809、2861、2863、2864、2862)海报分别为23、22、23、22、25块、济南所CRH380B(车底号分别为5746、5748、5853)海报每个车底16块;报告后附有前述每组列车对应的列车车厢外车体照片及一至两张车厢内广告照片。
8.2020年8月10日19点09分,王俊洁发送微信消息:今天我们已经提报24列车的车次查询,预计铁路局给到我们的查询时间是今晚22时至24时,具体车次明细以铁路局最终提供的为准。关于上车查刊问题,7月16日,我们外驻查车同事已经与李总对接过,当时也沟通过我们只能提前一天给到车次,为方便贵司经销商查车,也在群里更新次日具体运行车次。稍后,外驻同事再次与李总对接明日查车流程细节,请注意接听。林伟汉回复:每天20-24点才能有下一天的信息,那么我司经销商买票抽查,也没有时间买票了,这不合理。于平回复:林总,我司法务明确回复我,答复函如上次,每天20-24点有次日安排时铁路局调度安排,非我司可控,一般提前几小时都可以买到当日票。19点23分,林伟汉发送荣星公司的函件照片,并称:贵司就上述三个问题没有与我司共识前,暂时中止合同。此后,双方仍就合同的具体履行内容及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并通过微信不断进行沟通协商,华铁公司亦继续在微信群中发布列车车组的运行车次情况。
9.2020年8月15日,荣星公司陈绮华在微信群中发送微信消息:贵司提供的车次与车底号不符合,我昨天晚上还跟你们确认过,这周提供的运行车次是否每天都会运行,贵司答复“是”,陈绮华发送了拍摄的视频、照片、车票订单截图。林伟汉回复:我司人员亲自第一次抽查到有问题,就说报错,究竟之前提供有多少报错呢?11点09分,王俊洁回复:理解有误,您上面标识的同一个车次,同一个车所,同一型号跑同个车次,这个本来就是必然的,以每天公布的为准。陈绮华回复:也就是说今天只有5个车次运行?王俊洁回复:铁路局给到我们的是5个车次两辆车。11点34分,陈绮华发送消息:贵司为什么每天的运行车次不提供车底号?于平回复:咱们发布的24个车底号每天运行车次都是有变化的,12号D7137车次是由1223车底号运行的,您今天发的D7137车次是由122007运行的,我们发布的24个车底号不包含D7137车底。今后在公布给您的车次信息表中加上车底号信息。
2020年8月4日,荣星公司向华铁公司发送《关于履行海报广告发布合同的函》,称华铁公司无法提供列车每天运行的车次,导致荣星公司无法验收,上刊报告内容不清晰、完整,华铁公司在荣星公司未验收的情况下,单方决定合同从7月21日起算,遂要求华铁公司提前提供全部海报广告列车每天的运行车次,完善上刊报告,待完成前述两点,给予荣星公司三天时间验收确认后再计算合同期限。华铁公司收悉后于2020年8月7日向荣星公司复函,认为24组列车广告在2020年7月20日全部上刊完毕,遂从2020年7月21日起算合同期限。同日,荣星公司对华铁公司的复函内容不予认可并致函回复,后于2020年8月24日委托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夏宗焰律师向华铁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华铁公司未提供每天广告发布列车运行车次,且提供信息中也没有任何一天能提供全部24组广告发布列车运行车次情况,无法证明广告发布列车车底的实际运行情况。荣星公司人员在华铁公司2020年8月14日确认“8月12日与8月15日的广告列车同车次运行”的前提下,于8月15日乘坐华铁公司提供的车次D7137佛山西列车,发现该车次没有荣星公司上刊的海报,为此荣星公司多次在微信群中向华铁公司提出质询,但华铁公司均没有正面回复,现华铁公司无法有效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发布,提交的上刊报告制作简单、马虎,也无法有效核实,华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通知华铁公司合同自2020年8月25日终止执行,要求华铁公司退还除制作广告海报成本的费用。华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就律师函进行回复,称华铁公司自2020年7月10日起陆续开始上刊发布,最终24组列车广告于2020年7月20日全部上刊完毕,上刊报告也如实反映了上刊的24组列车的车底号以及海报的实景照片。由于每个车底会根据每日铁路运营调度运行车次不尽相同,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是按车底实际运行,华铁公司无合同义务提供24组车的运行车次。合同约定的是图片验收而非现场验收,华铁公司已向荣星公司提供上刊报告,上刊报告符合图片验收资料的提供标准,荣星公司以所谓“实际上某一车上没有看到海报”为由认为华铁公司无法有效证明广告发布,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华铁公司认为车次不是证明广告是否安装上刊的客观依据,华铁公司通过提前向铁路部门问询告知荣星公司的车次,是铁路部门次日车底的计划交路,而车底的次日实际运行车次会由铁路局调度室根据车底本身情况极有可能在运行前进行临时调整,即荣星公司所称按照计划车次上车且该车次没有安装海报的发生原因,但不代表华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只是安装了荣星公司海报的车底于当日运行了其他车次。因双方为此无法协商一致,荣星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荣星公司为本案诉讼与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
本院认为,荣星公司与华铁公司签订《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荣星公司提出解除《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华铁公司表示同意解除,故对荣星公司提出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荣星公司主张华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广告发布义务,要求华铁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广告发布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验收方式分为图片验收,并对验收的履行方式进行约定,即华铁公司将广告制作并在列车上安装发布后,华铁公司仅需拍摄现场代表性广告发布照片,并将列车媒体上刊报告(含列车车厢外车体照片、车厢内广告照片)、上刊报告回执单送达给荣星公司即完成合同义务,现华铁公司亦已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且即便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按照现场验收的约定,华铁公司亦多次在微信群发布列车车组的车次运行情况、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广告发布照片及上刊报告,多次就合同条款及具体履行情况进行释明,并要求荣星公司一同前往现场查看验收广告发布情况,华铁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现荣星公司要求华铁公司提供全部车组的每天车次运行情况及对应的所有广告发布数量、上刊情况等,缺乏合同依据,荣星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华铁公司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故对荣星公司要求华铁公司返还广告费10万元及承担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公司与被告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高动列车媒体广告发布合同》;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锋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嘉瑜
陈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