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辉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

贵州辉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模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3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辉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姊妹街9-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MA6EO7798C。
法定代表人:赵岚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独山县国模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上司镇峰洞村高山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9BXQ25。
法定代表人:马国模,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辉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独山县国模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6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辉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辉丰科技生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郑 晔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