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4367号
申请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羊城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94473986。
法定代表人:江甫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欣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华丰总部经济大厦**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6069N。
法定代表人:许尊鹤。
申请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紫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