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7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许尊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春政,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邵世会。
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263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视为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周   洁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缓(兼)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