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7476号
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羊城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94473986。
法定代表人:江甫屏,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欣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技术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6069N。
法定代表人:许尊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2元,由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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