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436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羊城水泥厂内(仅作写字楼功能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94473986。
法定代表人:江甫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欣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华丰总部经济大厦**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6069N。
法定代表人:许尊鹤。
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1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曾紫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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